(2015)都大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建阳与郭裕良、郭玉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阳,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80号申请人徐建阳,居民。被执行人郭裕良,居民。被执行人郭玉兵,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广传,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建阳与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建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建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待发现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建阳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大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徐建阳发现被执行人郭裕良、郭玉兵、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