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佳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