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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克忠与潘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潘克忠(曾用名潘克中)。委托代理人孙兰君。被告潘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克忠与被告潘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克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克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齐鹏代理审判员李海增人民陪审员李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马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