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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丁芹花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华,丁芹花,王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35-1号申请人王英华。被执行人丁芹花。被执行人王富宾,曾用名王富斌,系被执行人丁芹花之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2675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芹花、王富宾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0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