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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志坚诉喻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