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杨志坚诉喻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喻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150元。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