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伟杨与陈锡胜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杨,陈锡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杨。被执行人陈锡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天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锡胜所有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某某镇某某村的二层楼房[房屋产权证号:电1548X**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明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