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梁荣新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梁荣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被告:梁荣新,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梁荣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胜光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茹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