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申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玉芬、保定冠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玉芬,保定冠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玉芬,女,193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彪,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冠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亚威桥西112线路北。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景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再审申请人平玉芬、保定冠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景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玉芬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事实证明申请人无任何过错。根据该法第7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应主动报案,未报案应负全责。本案责任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原判申请人承担1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劳动能力属强人所难。申请人全家承包经营果园,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也是工作种类,无论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还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都应支持误工补贴。申请人提供了果园承包合同和村委会的证明,事发后我们无法继续经营果园,已于2013年底转让给别人,原判未予支持误工费错误。申请人主张的护理期限是根据受害人现状、医院诊断证明而定。申请人原生活上能自理并正常做家务,被撞骨折残疾后,上下楼要人背,走路需人推,吃喝拉撒睡需人陪,身心受到巨大打击。对方没有提供不需要护理的依据,护理已成铁定事实。我们提出5年的护理期限是合情合理的,原判以“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与事实、法、理不符。平玉芬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冠力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再审申请称:我方也不服一、二审判决,再审也是我方意愿。原审判决认定平玉芬在步行过程中与杨景明驾驶的叉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无任何证据佐证,实际上是平玉芬在步行过程中,被停放的叉车的叉子绊了一下。原判冠力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过高:平玉芬实际住院天数不足10天与判决认定的住院69天差距巨大,而且其没有提供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清单,之所以住院69天,是因为其回家后长期未办理出院手续;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足以作为本案平玉芬要求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因为该份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鉴定,不是法院委托,冠力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因平玉芬不去医院检查造成鉴定不能。冠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直接以该份证据作为判决依据,实属证据不足;精神抚慰金是伤者构成伤残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酌情考虑的范围,本案平玉芬的伤残鉴定本身存在问题,原判给付精神抚慰金错误;因无任何证据证明冠力公司存在过错,原判认定冠力公司承担90%的责任错误。原审法院未支持误工费正确。冠力公司亦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平玉芬已年逾八旬,原审法院根据平玉芬的年龄状况和社会生活常态未支持平玉芬的误工费请求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的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平玉芬伤情作出的鉴定结论中未言明平玉芬需要长期护理,故原审法院判决冠力公司赔偿平玉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但以平玉芬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未支持此后5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平玉芬的住院病历记载住院时间是69天,虽然平玉芬后期回家休养,但原审法院以69天为依据计算平玉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符合骨折患者康复所需的正常时间周期,并无明显不当。平玉芬的伤残鉴定虽然属于单方委托,但平玉芬受伤导致骨折是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在平玉芬的身体状况不能接受再次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信定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平玉芬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判决冠力公司适当赔偿平玉芬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从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诚信责任体系有效建立的角度衡量并无不当,亦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尽管双方对平玉芬伤情如何产生存在争议,但平玉芬是在步行中与冠力公司所有的叉车“相接触”导致受伤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原审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平玉芬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和评残情况,判定双方按9:1的比例承担责任大体合理,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平玉芬和冠力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玉芬和保定冠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丽波代理审判员 刘晨光代理审判员 习 静二O一五年九月七月书 记 员 吕馨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