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惠红与庾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沈惠红。被告庾国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红与被告庾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惠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惠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惠红承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