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瑞祥与马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祥,马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344号申请执行人:董瑞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洪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董瑞祥申请执行马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洪山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