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市宏忠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铜陵市宏忠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1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姚新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宏忠。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市宏忠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忠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