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徐某,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问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