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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振,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许丽,女,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新(2014)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2014)1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