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被告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