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鲍和平与马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和平,马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鲍和平。被执行人马召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召兰以其妻王咏梅(身份证号码:)名义在银行存款337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