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范敬志与周金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敬志,周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557号申请执行人:范敬志,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周金祥,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