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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建祥与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99号原告杨建祥,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燕水佳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聂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祥与被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祥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九元,由原告杨建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