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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55号原告:郝某某,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某某,女,48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文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