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某某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某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玉善,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某某公司,地址五莲县富强路3号。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某某支公司、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45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丛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