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蔡某甲。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蔡某甲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对被告蔡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