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丰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轩翔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丰茂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轩翔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97号原告深圳市丰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龙腾阁A栋三单元306。法定代表人耿振风,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轩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敏。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郭奕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耿振风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从原告处采购面料一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现仍有25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确认尚欠货款25000元,但认为原告交付的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在原告未提供销售合同、发票、质检报告等材料情况下,被告也不应支付余款。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2013年9月14日,原告送货给原告,价款合计11005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呢子面料货款3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元,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未开具发票等事宜,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轩翔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丰茂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2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