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5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317号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强。委托代理人陈娟、辛志伟,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周荣生。委托代理人胡静,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