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国飞、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国飞,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被告李国飞,男,汉族。被告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尹店乡政府院内。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李国飞、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称,2012年2月14日10时40分左右,孙传虎驾驶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芜湖市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山路新达锻造厂门前路段时,与往新达锻造厂内行驶、李国飞驾驶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载的货物(该货物超长)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认定,孙传虎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国飞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苏A×××××的所有人是南京和达运输有限公司,其在我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苏A×××××的损失经人保公司和我公司定损金额为16500元。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南京和达运输公司来我公司要求理赔时,我公司依法在车损险限额内全额赔付给其165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全额赔付后可向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豫N×××××行驶证登记车主是被告二,被告一是该车驾驶员,该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协商,人保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我公司4000元,故剩余6250元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理赔款总计625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李国飞、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信息不明确,致使案件的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被告李国飞、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毕孝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