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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孙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孙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高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兆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玲。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平崇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珊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