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铁塔诉被告廖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铁塔,廖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陈铁塔,男,住揭阳市XXXX。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绥辉,男,住揭阳市XXXX。原告陈铁塔与被告廖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铁塔的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绥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期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铁塔与被告廖绥辉系朋友,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先后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0元,分别为:2012年8月1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012年12月15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013年1月17日,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2013年1月20日,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2013年4月25日,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述借款被告均亲笔立下《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按指模后交给原告存执。近期,因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付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廖绥辉立即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绥辉没有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廖绥辉因向原告陈铁塔借款,签下借条交原告陈铁塔存执。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日的借条载明“兹有廖绥辉借到陈铁塔现金人民币30000元正叁万元正)于2012年9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廖绥辉…2012年8月1日)”。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的借条载明“兹有廖绥辉借到陈铁塔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万正)于2012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廖绥辉…2012年12月15日)。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17日的借条载明“兹有廖绥辉借到陈铁塔现金人民币(30000万正叁万元正)于2013年2月17日前还清…借款人:廖绥辉…2013年1月17日)。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20日的借条载明“兹有廖绥辉借到陈铁塔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于2013年2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廖绥辉…2013年1月20日)。以上借条均有加盖被告廖绥辉的指印。落款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的借条载明“兹有廖绥辉借到陈铁塔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正)于2013年5月25日前还清…借款人:廖绥辉…2013年4月25日)。此后,原告陈铁塔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期间,原告主张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2013年1月17日的借条的借款小写金额“30000万”系笔误,以上两次借款金额均为3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原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廖绥辉亲笔签下的借条5张,证明被告廖绥辉向原告陈铁塔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事实应予认定。原告陈铁塔与被告廖绥辉对五次借款的还款期限均有作约定,但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现原、被告对涉案五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廖绥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绥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铁塔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2元,由被告廖绥辉承担,被告廖绥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收款单位是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楚雄代理审判员 郑丽红人民陪审员 郑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