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牟必仁申请执行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必仁,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牟必仁,男,汉族,生于1944年2月19日住址: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丁木牟必仁申请执行四川丁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牟必仁于2015年5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403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 军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冉茂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