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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虞如法、徐通薇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如法,徐通薇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虞如法。委托代理人:何玉倍,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通薇。系被监护人虞玲琴母亲。申请人虞如法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虞如法诉称,申请人与虞如友系亲兄弟关系。被监护人虞玲琴系虞如友与徐通薇之女,现年十四周岁。徐通薇性格暴躁,经常嫌弃虞如友老实并与其吵闹。2008年间徐通薇因与他人有染,抛下年幼的虞玲琴,离开家庭,再未回过家,对女儿亦不闻不问。虞玲琴原先由虞如友及其年迈的父母共同抚养。2012年虞如友因腰椎内患肿瘤,卧病在床,虞如友的父母已七十余岁,年迈多病,亲友均恳求徐通薇回家,其不为所动。2014年9月30日,虞如友因意外亡故,徐通薇自始未出现,未看望虞玲琴,未对虞玲琴履行抚养义务,至今音讯全无。现虞玲琴一直由申请人代为照顾和抚养,故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徐通薇的监护人资格;2、变更申请人虞如法为被监护人虞玲琴的监护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通薇承担。经查,虞如法系虞如友的哥哥。虞如友与徐通薇于2000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0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虞玲琴(即被监护人,汉族,住乐清市清江镇蔡岙村,公民身份号码××。2014年9月30日,虞如友死亡。虞如友死亡后,虞玲琴随虞如法共同生活,徐通薇未尽抚养义务。虞玲琴祖父虞洪德、祖母谢美凤均已年逾70岁,俩人均表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虞玲琴的外祖父母均已亡故。本院认为,虞玲琴的父亲虞如友死亡后,徐通薇作为虞玲琴的母亲未与虞玲琴一同生活,缺乏对虞玲琴生活的照顾,未能履行监护职责。虞玲琴的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祖父母无监护能力,而虞如法愿意承担监护职责,虞玲琴本人同意由虞如法担任其监护人,所在的乐清市清江镇蔡岙村村民委员会对此亦予以同意,综合考虑到虞玲琴目前与虞如法共同生活的现状,故本院变更虞如法为虞玲琴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虞如法为虞玲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