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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娄卫修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娄卫修。被执行人顾新民。被执行人张宗安。被执行人杨彩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娄卫修、顾新民,杨彩朋,张宗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栖执字第50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 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