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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陆静与谢光友、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静,谢光友,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陆静,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人民路六安市。被执行人谢光友。被执行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谢光友,董事长。本院作出(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邦发66号公馆5栋1606室、1703室、6栋302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移等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