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揭阳市普宁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春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梁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春华、李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深圳市宝安区xx汉遂牛肉店店长,全面负责店铺经营管理。2015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深圳市华强北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基本情况不详)购买了一批发票,随后回店让收银员给客人开具其购买的发票。2015年6月30日,民警对汉遂牛肉店进行检查,在该店收银台内搜出疑似伪造的发票29本并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鉴定,涉案的29本发票中共有345张(其中140张系发票存根)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嘉裕(兼)书记员 任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