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书环与吴文百、苏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环,吴文百,苏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吴书环,居民。被告吴文百,居民。被告苏秀花,居民。原告吴书环诉被告吴文百、苏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书环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百、苏秀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书环诉称,2015年4月5日,被告吴文百为了归还欠我的本金,保证7月15日之前将借我的20万元借款还清,但到期后仍不归还,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文百、苏秀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文百、苏秀花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5日,被告吴文百向原告吴书环出具欠条:“今保证于2015年7月15日偿还2011年4月5日所欠吴书环的20万元现金。……。欠款人:吴文百2015年4月5日”。在欠据中,被告吴文百承诺,如违约,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书环提供的欠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体,结合当事人陈述,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吴文百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该笔借贷发生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苏秀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百、苏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书环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自2015年7月162015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2%月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文百、苏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韩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