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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胡正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江夏大道武大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孙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瑞,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春燕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