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与张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余乃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捷,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审被告余乃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吴月明,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李付安,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唐品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双方事后曾口头约定了产生纠纷由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