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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汝俊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69号原告张汝俊,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俊与被告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汝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汝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汝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