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恢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宋进跃、蔡少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进跃,蔡少微,郑志木,林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宋进跃,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蔡少微,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志木,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卫兵,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宋进跃与被执行人蔡少微、郑志木、林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40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7561元,剩余案款43243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讨论笔录时间:二Ο一五年九月七日地点:执行局402办公室参加人:洪汝修、赵小珍、张翔代书记员:叶乐健洪:申请执行人宋进跃与被执行人蔡少微、郑志木、林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温瑞执民字第40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7561元,剩余案款43243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裁定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你们的意见如何?赵:我的意见是应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再次执行张:本案我同意两位的意见。讨论决定: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9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参加讨论人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