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鑫与杜君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黄鑫。委托代理人李楠,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君亭。委托代理人杜宝玲,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鑫与被告杜君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楠、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宝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6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为20年,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32年1月5日止,租金为每年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支付了20年租金100万元,但被告迟延4���月向我交付房屋。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16664元。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属实,我已收到原告支付的租金100万元。我同意将案涉房屋租期延长4个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2012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至2032年1月5日,计20年。本房屋年租金为5万元,原告需向被告支付20年租金100万元。原告需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支付全部20年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2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资金委托代收函》,通知原告将100万元租金直接汇入大连鑫能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指定的大连鑫能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汇款2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租金。被告于2012年5月10日左右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资金委托代收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大连分行营业部)贷记通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至2032年1月5日,被告应当在2012年1月6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实际于2012年5月10日左右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迟延交付房屋4个月,原告已将20年租金100万元支付给被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屋租金16664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君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鑫房屋租金1666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建军审 判 员 胡旖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凌 云附:相关法律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