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渝,李弟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733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88号金豪嘉苑13-2-2,组织机构代码76889346-7。法定代表人周景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陈仕伟,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渝,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弟凤,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渝、李弟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