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绍华申请执行李永莲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286号申请人:任绍华,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永莲,男,汉族任绍华申请执行李永莲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2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绍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李永莲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27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莲(身份证号:410702197209051044)名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GCC2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平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