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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何某某,女,38岁。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亚  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