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二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2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沛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至7月份,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高塍镇、杨巷镇等地,采用插片开锁、推门的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人民币1855元,香烟、手机等物,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0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5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高塍镇天生圩村北塍116号冒盘金家,窃得祥龙牌电瓶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当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又至该村113号蒋某家,窃得人民币210元。2、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屺亭街道虞山村许家1号谈某家,窃得人民币200余元,义鹰牌摩托车1辆、五星红杉树牌香烟10盒、苏烟牌香烟3盒,软中华4盒,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245元。3、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徐舍镇美栖村229号卢某家,窃得人民币310元,联想牌、苹果牌手机各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后将苹果牌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将联想牌手机送给其老乡黄某甲。4、201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本市官林镇钮家村西村圩228号仇某家,窃得人民币300多元,皮鞋1双。5、2015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宜兴市杨巷镇邬泉村庵头47号徐某家,窃得人民币800元,ICPT牌手机1部、鞋子2双、女士裤子2条、菜籽油1桶,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0元。6、2015年7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杨巷镇安乐村下村121号邵某家,窃得人民币32元。7、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至本市杨巷镇塘门村杨墅棵64号路某家,窃得人民币3元,科诺克牌手机充电宝1只,物品价值人民币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到人民币21元、义鹰牌摩托车1辆、联想牌和ICPT牌手机各1只、科诺克牌手机充电宝1只、皮鞋1双(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994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冒盘金、蒋某、谈某、卢某、仇某、徐某、邵某、路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因违法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等从重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3049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储晨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葛思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