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尔与赵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赵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尔,男,哈萨克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农民,住阿勒泰市。被告赵江龙,男,汉族,住阿勒泰市。原告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尔诉被告赵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尔的诉状无法送达至被告赵江龙,因此原告吾拉力别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拉力别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拉力别克·哈加斯哈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吾拉力别克负担。审判员 休合拉· 阿吾沙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努尔沙拉·马吾勒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