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赖清辉、代娟与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清辉,代娟,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赖清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代娟,女,汉族,住址同原告赖清辉。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县别口镇五一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781-9。法定代表人潘先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清辉、代娟诉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清辉、代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清辉、代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清辉、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清辉、代娟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韦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