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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83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陈立峰,昌邑围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桂胜代理审判员  张素云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