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伟程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1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伟程。2001年6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9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14年5月7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程犯持有假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伟程于2015年4月29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利达招待所被警方抓获,从209房间内查获面值均为100元,冠字号同为L5Y9874377的假币59张。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秦伟程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伟程于2015年4月29日14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利达招待所被警方抓获,从被告人居住209房间内查获面值均为100元,冠字号码同为L5Y9874377的假币59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程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伟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三次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伟程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天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