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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本院2015年7月24日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的原告“刘杰”,现均更正为原告“刘某”。代理审判员  葛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杜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