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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忠贵、王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忠贵,王庚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发超,该行员工。被告:周忠贵,1963年12月29日出生,瓦工。被告:王庚斌,1962年8月4日出生,农民。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周忠贵、王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椒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阳、袁发超,被告周忠贵、王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诉称:2013年5月27日,周忠贵向全椒农商行下属赤镇支行借款3万元,约定年利率11.04%,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王庚斌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周忠贵一直拖欠不还。故请求:1、判决周忠贵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合同期限内按年利率11.04%,逾期年利率16.56%);2、如周忠贵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王庚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周忠贵、王庚斌承担。周忠贵辩称:这笔贷款自2008年开始,每年转据至2013年。后来其经营养殖亏本了,没有偿还能力。其愿意分期分批还款。王庚斌辩称:全椒农商行的董主任喊其到场签字才发放贷款给周忠贵,当时并未告知担保的责任内容。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周忠贵与原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全椒农合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忠贵借款3万元,年利率11.04%,期限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4年5月27日止。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全椒农合行又与王庚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王庚斌对周忠贵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全椒农合行将3万元发放至���忠贵账户。借款到期后,周忠贵未偿还本息。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同意全椒农商行开业,全椒农合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全椒农商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全椒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文件等证据证实,周忠贵、王庚斌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忠贵、王庚斌与原全椒农合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周忠贵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王庚斌辩称签名时并不知道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也是在“保证人”处签名,故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按年利率11.04%计算,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6.56%计算);二、被告王庚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忠贵、王庚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