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全发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全发,吴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全发,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宝清,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全发、吴宝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李全发、吴宝清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13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安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