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校斌与钟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校斌,钟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8号原告:李校斌,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罗美君,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钟燕辉,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校斌诉被告钟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校斌于2015年8月3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校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校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缴纳1670元,由原告李校斌承担。审判员  郭焕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