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姚吉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吉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0号罪犯姚吉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日,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09)广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吉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4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罪犯姚吉中于2011年8月23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了(2014)达中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吉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罪犯姚吉中应于2017年4月1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姚吉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吉中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罚金缴纳单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姚吉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吉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