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成云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34号罪犯金成云,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5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成云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追缴违法所得2181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金成云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浙温刑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六年,追缴违法所得2181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余晓波、李��煜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金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成云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庭审笔录,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成云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成云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皖涢